北京材料员考试试题法规二

更新于:2022/02/081506人浏览 收藏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异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

(一)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成;

(二)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综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在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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