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材料员考试试题法规一

更新于:2022/02/081725人浏览 收藏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材料员)

一、建筑法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的;

(二)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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