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 徐征代表建议修改《建筑法》

更新于:2022/02/08768人浏览来源:东方网 收藏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曹磊3月4日报道: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平衡、缺少对承包人以外的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尤其是对发包人的法律约束……今天下午,上海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酝酿并提出议案,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徐征代表表示,现行的《建筑法》已实施13年,有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修改《建筑法》的议案,呼吁其他代表附议。

  作为建筑行业的根本大法――《建筑法》自1998 年3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13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建筑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影响建筑业发展的问题仍然很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徐征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现行《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希望通过议案的方式,促进立法机关加快《建筑法》的修改进程。”

  说到现行《建筑法》亟待重视的问题,徐征表示,主要有两大内容,即《建筑法》同以《建筑法》为上位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调整范围不一致;《建筑法》的规范内容不全,不能适应当前建设活动依法管理的需要,且未能同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协调、衔接。而后者主要表现在《建筑法》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平衡、缺少对承包人以外的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尤其是对发包人的法律约束、相关法律中有关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效规定未在《建筑法》的章节中作出衔接性表述、现行的《建筑法》对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未作区分等四个方面。

  针对上述种种,徐征代表建议,《建筑法》的修改应以公平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为重点,调整和扩大《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加大对承包人以外的各工程建设主体的法律约束监管力度。“在我提交的议案中分别就《建筑法》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公平承发包双方的法律责任、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工程造价管理、区分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等方面,提出了九个方面约计二十多个节、条、款提出了修改、调整、增加和删减的建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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