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无证建筑遭强拆 状告卖方返还购房款

更新于:2022/02/08570人浏览来源:网络 收藏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0日讯人生四事,衣食住行。对于国人来说,买房是一生的头等大事,必然要千挑万选。如果在购房中有所疏忽,就可能引来后患无穷。这不,福安男子陈某某在购房时,就不慎购买了违章建设房屋。房子被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后,他还能向卖方要回全部房款吗?近日,福安市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4年11月20日,到福安谋生的陈某某经中间人介绍,向彭某某购买了坐落于福安市城北水长坪××号第5层房屋。当天,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卖方彭某某将该房屋售予陈某某,房屋面积94平方米,公摊面积14平方米,双方卖断价为30万元。

  协议签订后,陈某某当场预付了定金2万元,并承诺将在15天内付给彭某某24万元,剩余房款待房屋外墙、大门、楼梯护栏、水电等安装完毕后,交钥匙时付清。之后,陈某某与彭某某及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游某某、程某某又补签了《立卖断契》一份。

  2014年12月4日,陈某某按协议约定,支付给彭某某购房款24万元,并由彭某某分别出具收款收据给陈某某收执。陈某某拿到房屋钥匙后,立即对该房进行了装修。但就在这时,一件出乎他意料的事发生了——该房屋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

  原来,2013年12月,彭某某、游某某、程某某共同购买了坐落在水长坪××号的这块地基,并于次年7月合伙在该地基上建造房屋。但3人却从未办理该地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也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建设。

  2015年2月6日、2015年2月8日,福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房屋给予拆除。支付了26万元购房款,却落得无处落脚的陈某某愤怒之下将出卖方诉至福安市法院,要求游某某、程某某、彭某某返还全部房款。

  法院判决:

  出卖方返还全部购房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某与彭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卖断契》时,对于该房屋是否经审批建设的情形,存在错误认识。现该房屋因属违章建设被执行部门拆除,造成陈某某无法正常装修居住,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虽陈某某购房款是支付给彭某某,但游某某、程某某均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方,该合同被依法撤销后,均负有向陈某某返还购房款的责任。因此,判决游某某、程某某、彭某某应一次性返还陈某某购房款26万元。

  游某某、程某某、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买卖房屋应办好相关手续

  办案法官认为,当前多数民众在购买地基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就建房,导致建造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同时也导致该房屋所有人在将该建筑出售时,买受人也承担该建筑被时刻拆除的风险。因此,提醒广大民众要加强相关法律意识,依照相关程序做好房屋买卖手续。买受人在买房前一定要了解房屋相关情况,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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