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政策法规
北京市关于新设立建设工程企业中执业资格人员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更新于:2022/02/08已920人浏览 收藏
京建管[2009]206号
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专业管理部门、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方便建设工程企业的设立及职业资格人员的注册,依据《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系指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新设立建设工程企业系指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新设立工程监理企业、新设立招标代理机构。
二、新设立企业中执业资格人员申报及认定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变更)注册至新设立建设工程企业的,新设立建设工程企业应向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申请。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初审合格后,出具《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初审证明》。
(二)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变更)注册至新设立建设工程企业的,新设立建设工程企业应依照市建委相关程序性规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区县建委初审合格后,出具《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初审证明》。
(三)申请出具《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初审证明》的人员同时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中两项及两项以上执业资格的,只可注册在一家企业,并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出具《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初审证明》。
(四)办理变更注册至新设立建设工程企业的执业资格人员,应在申请变更注册时将其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交回注册管理部门。
(五)在新设立建设工程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前,已办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初审证明》的人员不得申请注册至其他建设工程企业。执业资格人员应当在新设立建设工程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三个月内,向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完成其注册手续。新设立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及时在北京建设网上补填相关信息。
三、新设立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审批
(一)《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初审证明》可作为新设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依据。新设立建设工程企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市建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发现新设立建设工程企业中执业资格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的,责令企业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期限届满,对仍不达标的企业,市建委撤回原资质许可。
四、自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报注册建造师认定及资质审批流程的通知》(京建法[2008]272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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