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市建设和房屋管理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的通知

更新于:2022/02/08920人浏览 收藏

京建法[2009]106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推进依法行政,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市建委依照市领导提出的“加快、精简、下放、简化、协调”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合法合理、精简效能、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对《北京市建设和房屋管理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京建法[2005]106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施行,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和房屋管理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执行,不得变更时限、标准等内容。

  二、市建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增加行政许可、管理事项或者修改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的,应当先起草有关程序性规定,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区县建委、房管局在《北京市建设和房屋管理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的其他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应当报送市建委备案。

  四、各事项办理部门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上公布,程序性规定中涉及的有关表格可在北京建设网上下载。上述信息如有变更,各责任单位应及时更新。

  五、市建委将加强对全市建设房管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照规定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延长审批时限或擅自增加审批事项等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北京市建设和房屋管理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建设和房屋管理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京建法[2005]1067号)同时废止。

  七、《北京市建设和房屋管理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电子版可在北京建设网首页下载,纸质文本另行印发。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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