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更新于:2022/02/081445人浏览 收藏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维护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实施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质管理主体]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有关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四条[行政许可]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经审查认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资质等级分类]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四个专业。其中,水利水电、水土保持专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工程移民、环境保护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六条[资质等级标准]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条件,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监理专业资质。

  第七条[业务范围]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一)水利水电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II等(堤防2级)及以下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丙级(含丙级暂定):可以承担III等(堤防4级)及以下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二)水土保持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II级以下(含II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丙级(含丙级暂定):可以承担III级以下(含III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淤地坝建设监理应当由同时具备水利水电和水土保持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其中,骨干坝建设监理应当由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丙级以上、水土保持专业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级别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工程移民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监理业务。

  (四)环境保护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 资质等级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受理初审机构]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由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初审;其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

  第九条[资质认定]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每年认定一次,受理和认定时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资质申请、受理和认定程序]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按以下程序申请、受理和认定:

  (一)监理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性、规范性、符合性等进行初审,提出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初审意见并加盖本受理机构专用印章,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监理单位对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申诉意见送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意见10个工作日内答复监理单位是否接受其申诉意见。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对认定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向社会公告,并向监理单位颁发加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受理和认定时限] 自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受理截止之日起,受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并在初审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公告认定结果,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等证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分管部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规定期限之内。

  对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监理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受理规定]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加盖本受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则视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单位可以当场进行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机构应予受理。

  申请单位需补正申请材料,应在收到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补正的全部材料报送受理机构。申请单位拒绝补正有关内容,或者补正后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补正材料送达受理机构的,受理机构有权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资质等级限定] 监理单位一般应逐级申请资质等级。

  新组建的监理单位只能申请丙级(暂定)资质。

  首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监理单位,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丙级。

  具有丙级(暂定)资质的监理单位申请资质等级不得超过乙级。

  第十四条[资质等级证书]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分为一本正本、四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伪造、出借、转让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首次申请资质的申请材料目录] 监理单位首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限新组建的监理单位);

  (三)注册资金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及任职文件,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

  (五)《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人员的相应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

  (六)监理单位同意其聘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注册申请证明文件。其中,在其他监理单位注册的监理人员需提供原注册监理单位同意变更注册证明文件;

  (七)组织章程。

  第十六条[晋升资质申请材料目录] 监理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由丙级(暂定)定为丙级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及任职文件,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人员的相应资格证书;

  (五)近三年(申请升级)或近一年(申请定级)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六)组织章程。

  第十七条[申请资质证书要求] 申请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必须为企业性质的独立法人,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直接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资质延续] 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等级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等级证书延续申请报告;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的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造价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和相应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复印件,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复印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延续申请报告后,应当在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资质变更]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或改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到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报告;

  2、监理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3、监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批复文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仅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不需提供);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仅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只提交副本。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 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变更手续。监理单位应当自办理完变更手续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复印件报原资质等级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分立、合并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有管辖权的受理机构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注册资金证明;

  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及任职文件复印件,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6、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单位分立、合并的决议复印件;

  7、监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关于监理单位申请分立、合并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人员聘用合同、相应资格证书及同意有关监理人员注册申请证明文件复印件;

  9、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复印件,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复印件;

  10、组织章程。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禁止行为] 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查、认定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违反认定程序和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申请单位的知情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四)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不得索取、接受申请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二条[撤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已认定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一)有关认定机构或资质管理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认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准予认定的;

  (三)不具备申请资质等级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取得认定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注销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一)超过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未延续的;

  (二)监理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认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证书交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应当交回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资质等级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二)领取新的资质等级证书时,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三)依法应当交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证书遗失处理] 监理单位遗失资质等级证书,应当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表与证书制作规定]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格式等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

  (二)技术力量雄厚。在该监理单位注册执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监理单位专业资质要求的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附表规定人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人。监理单位聘用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申请水利水电专业资质,承担过(含正在承担的)2个II等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或1个II等水利水电枢纽工程、2个II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监理业务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800万元;申请水土保持专业资质,承担过(含正在承担的)2个II级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监理业务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建设监理任务,具有应用计算机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能力。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

  (二)技术力量较强。在该监理单位注册执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监理单位资质要求的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附表规定人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监理单位聘用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申请水利水电专业资质,承担过(含正在承担的)4个III等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或2个III等水利水电枢纽工程、3个III等(堤防3级)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监理业务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申请水土保持专业资质,承担过(含正在承担的)4个III级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监理业务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建设监理任务,具有应用计算机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能力。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丙级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在该监理单位注册执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监理单位资质要求的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附表规定人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监理单位聘用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

  (三)具有一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在取得丙级(暂定)监理资质期间的监理业绩分别为:申请水利水电专业资质,承担过(含正在承担的)1个Ⅲ等水利水电工程或2个IV等(堤防4级)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监理业务的近一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申请水土保持专业资质,承担过(含正在承担的)1个III级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监理业务的近一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用计算机辅助完成建设监理业务的能力。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申请监理单位丙级(暂定)或不定级资质的,只需满足本条中的第(一)、(二)、(四)、(五)款。

  附表

监理单位专业资质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人数配备表

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 

各专业资质要求的相关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 

水利水电 

水土保持 

工程移民 

环境保护 

水工 

地质 

测量 

机电 

金属结构 

合同管理 

水土保持 

合同管理 

工程移民 

合同管理 

环境保护 

合同管理 

甲级 

50 

30 

2 

2 

8 

4 

4 

26 

4 

 

 

 

 

乙级 

30 

18 

2 

1 

5 

2 

2 

18 

2 

 

 

 

 

丙级
(丙级暂定) 

10 

7 

  

  

1 

1 

1 

9 

1 

 

  

  

  

不定级 

10 

 

 

  

  

 

 

  

  

9 

1 

9 

1 

  附件二

适用于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级别划分标准

  Ⅰ级: 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在500公顷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

  Ⅱ级: 150~500平方公里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在50~10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在50~500公顷的开发建设项目。

  Ⅲ级: 150平方公里以下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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