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政策法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章
更新于:2022/02/08已2394人浏览 收藏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推荐建筑考试培训课程
- [02-22] 2025年施工员考试报名
- [02-22] 2025年质量员考试报名
- [02-22] 2025年资料员考试报名
- [02-22] 2025年材料员考试报名
- [02-22] 2025年劳务员考试报名
- [02-22] 2025年机械员考试报名
- [02-22] 2025年标准员考试报名
- [02-22]安全员考试大纲
- [06-10]2025年北京安全员考试报名培训
- [06-10]2025年北京安全员考试时间(共四期)
- [02-22]2025年北京安全员考试时间(共四期)
- [10-29]2024年安全员(安管人员)证书延续继续教育的通知
- [02-27]2024年北京住建委安全员考试时间(共七期)
- [11-24]关于2022年第四季度北京市安全员考试暂停的通知
- [10-12]2022年度安全员(安全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复核的通知
- [09-27]2022年北京住建委安全员考试时间调整通知
- [08-31]2022年度北京建筑业从业人员考试疫情防控通知
- [07-01]北京住建委:恢复安全员等建筑业从业人员考试的通知
- [07-15]中山这个镇,把建筑垃圾 “变废为宝”
- [07-15]腾讯广州总部大楼竣工并开启运营 建筑高度207米
- [07-11]推广超低能耗建筑!雄安新区召开超低能耗建筑政策宣贯暨近零碳建筑技术成果对接会
- [07-11]建筑机器人产业发展沙龙在广州举行
- [07-11]转换层封顶 开启百米“冲刺” 青岛沿海超高层地标建筑迎来新进展
- [07-11]湖北省启动建筑垃圾集中整治行动
- [07-09]2025年广州市建筑领域节能宣传月 广州打造全国首个近零碳场馆
- [07-09]MiC技术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