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向公众征求意见

更新于:2022/02/08477人浏览来源:大江网 收藏

本报讯记者周浔报道:14日,记者获悉,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处置建筑垃圾须办证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排放人)应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排放人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在工程开工之日二十日前,持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所在地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并书面告知理由。没有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的单位,不得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
  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根据《条例》,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活动。排放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单位运输。同时,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许可情况建立全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无证单位不得消纳建筑垃圾
  《条例》还规定,从事建筑垃圾消纳应当持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所在地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
  具备再生利用建筑和建设项目需要回填或者堆坡造景、低洼地区改造需要回填情形一的,可以临时对外消纳建筑垃圾,但是应当在消纳前三日内报所在地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不得消纳建筑垃圾。
  按照《条例》,市、区人民政府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金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市民如对《条例》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4月25日前反馈至南昌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电子邮箱:lifachu@163.com通信地址: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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