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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最高将罚款10万元
更新于:2022/02/08已559人浏览来源:南国都市报 收藏
昨日下午,为贯彻落实《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和《2014年海口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总方案的通知》,海口市召开在建项目文明施工管理及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大会,全市所有在建工地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混凝土搅拌站负责人均被请到会场开会,将对违规行为实行多项处罚措施,最高将罚款10万元。
未及时清运最高罚5万元
据介绍,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容貌。
按照《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个人运输最低处罚2万元
按国家有关规定,海口建筑垃圾处置必须申请并经核准后方能进行。
按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中污染道路最高处罚5千
海口市要求,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砂石、泥浆、生活垃圾和其他散体、流体物质,应当采取密闭和覆盖等措施,不得丢弃、遗撒、泄漏运载物,污染城市道路。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清理或者不能自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据介绍,按照规定,工地、处置场两处出入口均必须实行道路硬化,出口处须设置冲洗平台、冲洗糟、高压冲洗枪等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出入口道路没有硬化或无冲洗设施的,一律不得外运或回填建筑垃圾。工地如有特殊情况如场地有限、土质特殊等,不能做到上述要求的,须告市政市容部门现场办公,采取其他预防污染措施并经同意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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