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新闻资讯
城区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处置
更新于:2022/02/08已681人浏览来源:烟台晚报 收藏
为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办法》还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及补给区、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区范围、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严禁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暂存堆场和综合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消纳场、暂存堆场和综合处理单位,要保持进出场区的道路整洁、畅通,出场车辆不带泥行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擅自关闭或拒绝消纳建筑垃圾。达到预定或设计容量,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的,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核准机关,由原核准机关向社会公告。
推荐建筑考试培训课程
- [02-22] 2025年施工员考试报名
- [02-22] 2025年质量员考试报名
- [02-22] 2025年资料员考试报名
- [02-22] 2025年材料员考试报名
- [02-22] 2025年劳务员考试报名
- [02-22] 2025年机械员考试报名
- [02-22] 2025年标准员考试报名
- [02-22]安全员考试大纲
- [04-08]2025年北京安全员考试报名培训
- [04-08]2025年北京安全员考试时间(共四期)
- [02-22]2025年北京安全员考试时间(共四期)
- [10-29]2024年安全员(安管人员)证书延续继续教育的通知
- [02-27]2024年北京住建委安全员考试时间(共七期)
- [11-24]关于2022年第四季度北京市安全员考试暂停的通知
- [10-12]2022年度安全员(安全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复核的通知
- [09-27]2022年北京住建委安全员考试时间调整通知
- [08-31]2022年度北京建筑业从业人员考试疫情防控通知
- [07-01]北京住建委:恢复安全员等建筑业从业人员考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