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内禁止利用建筑屋顶设广告

更新于:2022/02/08616人浏览来源:西安日报(西安) 收藏

本报讯 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条例在设置规划与规范、设置许可、设置与维护等章节增加了诸多条款。

在设置规划与规范方面,条例规定在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情况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三环路内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三环路外禁止利用建筑物坡屋顶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

条例还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户外广告设置权通过招标、拍卖或者申请方式取得。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通过申请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设置权的,设置权人应当自限制期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设置于道路两侧及隔离带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交通安全检查,查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进行审核;城管执法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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