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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处置建筑垃圾需办理“处置证” 违者最高罚款3万元
更新于:2022/02/08已1205人浏览来源:新华网宁夏频道 收藏
新华网宁夏频道11月3日专电楼房拔地而起,房屋装修一新,而由此产生的建筑垃圾去了哪儿?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宁夏银川市以立法形式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环节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必须申请办理准运证、处置证等相关许可。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助理调研员赵兴山说,由于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尤其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偷运偷倒、强装强卸、超载超速、抛洒遗漏等问题禁而不绝。
为此,最新出台的《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确立了建筑垃圾许可制,将行政许可作为建筑垃圾事前监管的主要手段。《条例》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20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从源头杜绝私拉乱倒行为。
根据《条例》,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取得处置证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和准运证件。并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运输线路的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
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处置建筑垃圾,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使用过期的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条例》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行为也做了具体规定。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需在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挡设施;工地出口实行硬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要有密闭装载设施,保持车辆整洁,不得沿途丢弃、泄露、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相应数量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水域、供排水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或者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并且,政府还应积极探索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途径,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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