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四类违法建筑将被依法整治

更新于:2022/02/08506人浏览来源:河北新闻网 收藏

  河北新闻网9月6日讯记者从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保障县城容貌整治攻坚行动持续推进,规范违法建筑治理工作,河北省出台《关于大力整治县城违法建筑的通知》,将对四类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整治。

    据介绍,此次整治违法建筑是促进县域经济和县城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县城扩容提质步伐的重要途径,是快速改变县城脏乱差面貌、改善人居环境、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社会管理、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味的现实需要。

    据了解,本次整治的违法建筑主要包括四类,即:1、乱搭乱建,即违反市容市貌有关法规规定,私自搭建的棚、亭、摊等简易设施;2、未批先建,即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3、超规违建,即已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有关规定建设的建筑;4、超期临建,即已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但已经超出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仍未拆除的建筑。

    根据通知要求,对于这四类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将采取依法措施进行处置,包括:1、对于影响城市环境容貌的乱搭乱建简易设施,必须限期予以拆除;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影响的违法建筑,必须限期予以拆除;对于在河道内乱搭乱建或者堤防上的违法建筑,必须限期予以拆除。

    2、对于拆除违法建筑将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经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以视为不可拆除,但应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没收实物的交由县(市)政府确定的部门管理。

    3、除道路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外,集体土地上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建筑,可以暂时保留,待集体土地征收或城中村改造时再行处置。

    对于如何界定违法建筑,相关负责人介绍,县(市)政府牵头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国土、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城关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建成区内的建筑进行调查,对违法建筑由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进行认定。对于历史遗留建筑,按照新法发布执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执行。下列建筑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1982年5月1日至1984年1月5日,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

    (二)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三)1990年4月1日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超过规定期限没有申请延期以及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临时建筑,视为违法建筑。

    (四)1988年6月10日后,凡在堤防和护堤地新建、扩建房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修建的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五)违反土地、市容市貌、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其他建筑或简易设施。

    而如何杜绝违法强拆,规范拆迁过程?同样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在通知中,专门用大篇幅的文字规定了拆迁违法建筑的要求。主要包括:1、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做好政策解释和当事人思想工作,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或者委托执法机关代为拆除。

    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3、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不按照要求拆除或者改正的,除拆除、没收违法收入或者没收实物外,依法从重处以罚款。违法建筑的罚款,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4、违法建筑的拆除要与环境容貌“脏乱”整治工作相结合,拆除一处整治一处,确保拆除后市容市貌整齐、干净、有序,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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