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筑垃圾违规排放将罚3万以上 擅自承运罚10万

更新于:2022/02/08629人浏览来源:成都日报 收藏

 原标题:违规处置建筑垃圾将受重罚

  “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特别是强化对运输环节的监管,对于保护和完善我市城乡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全面推进城市建设管理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昨日闭会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等各个环节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要求,同时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提出了硬性规范,若有违反,将受到重罚。

  排放

  无证或违规排放最少罚三万元

  条例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许可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之日二十日前,对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产生数量进行评估,并编制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后,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征收决定书》或者《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及《建筑垃圾排放评估报告》、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费交纳凭证等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地址,以及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排放期限和运输企业、消纳场地的名称等内容,同时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的要求排放建筑垃圾;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倒卖《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若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擅自排放建筑垃圾或未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核定的期限和数量排放建筑垃圾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查封建筑垃圾排放现场。
运输

  擅自承运建筑垃圾或将罚十万元

  条例对建筑垃圾的运输做了专章规定,对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员都做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满足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大反光号码;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监督平台等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且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等。

  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提出本市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记分管理。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扣除规定的记分。对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运输企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运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在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除名。如果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查封建筑垃圾排放现场。而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承运建筑垃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此外,在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还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撒漏、污染行为实施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建筑垃圾排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排放过程中发生的污染行为实施处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和发生在公路上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撒漏、污染行为实施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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