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岳塘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 考核结果将公示

更新于:2022/02/08713人浏览来源:红网 收藏

  红网岳塘站7月24日讯7月23日,记者从湘潭市岳塘区渣土运输企业学习座谈暨施工现场防污措施经验交流会上了解到,当前,《岳塘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卫生保障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出台。

  当前,依法委托湘潭市岳塘区渣土管理办公室的渣土运输企业共有十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办法》,切实规范辖岳塘区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强化渣土运输企业责任,岳塘区渣土办特制订了《岳塘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卫生保障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该考核细则,岳塘区渣土办将对辖区内渣土运输企业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实行全程监管,每月百分制扣分考核,按月考核得分高低对运输企业进行排名,实施对等奖惩;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考核实行日考评、月通报、年总结的考核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月度考核结果将以报纸、网站发布等形式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会上,旺旺渣土、万福渣土、军城渣土等企业负责人共同学习了《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办法》,并就岳塘区考核细则的具体实施办法等进行了探讨与交流。

  位于湖湘南路旁的步步高东方红城市生活广场项目建设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缓冲带、过滤池、洗车台及相关配套设施齐全,相关工作到位。在区渣土办负责人的带领下,各渣土运输企业的负责人到该项目的现场进行了观摩学习。包工头不是劳动法上认可的用人单位,二者只能成立雇佣关系,包工头只需承担雇佣关系下的劳动报酬给付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

  在农民工劳动权利责任范围与救济方式方面。

  关于劳动报酬给付责任。在劳动关系下,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头要向农民工支付约定的劳务报酬,且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在雇佣关系下,包工头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劳务报酬。

  关于工伤赔偿责任。如果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是劳动关系,农民工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作保险赔偿。如果认定包工头与农民之间系雇佣关系,则农民工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等向包工头主张雇主损害赔偿。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正确界定三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效力。

  突破组织和劳动关系的界限,认定包工头与其前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的共同雇主,均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仍应认定为承揽关系,在建筑施工企业或包工头承担了对农民工的法律责任后,可根据承揽合同的约定和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追偿。

  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为无效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限制用人单位不能为自然人,因此包工头虽然是实际雇主,但双方之间不能构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二是根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发展状况对农民工给予相应的保护。

  由于建筑行业用工的灵活性、短期性的特点以及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特殊性决定了,首当保护的是农民的工伤保险权利,因为农民工一旦受到工伤,巨额的医疗费和严重的身体损害将使其家庭陷入一场巨大的灾难中,故法律上应当给予其周全的保障。

  三是简化争议解决程序,以方便农民工实现权利救济。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只要能够确认农民工是在该建筑工地上施工过程中受伤或死亡的,不需要经过劳动关系的确认即可直接认定工伤,尽可能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使其实体权利的保障不因程序的迟延或严苛而受到影响或剥夺。

  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程序。我国《建筑法》规定,在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先要将劳动保险费用交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践中,建设单位虽已缴纳劳动保险费用,但并未为农民工逐一申报工伤保险,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兑现相关待遇。故应当明确只要建设单位已缴纳了劳动保险费用,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即应立即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培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