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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大庆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规则》
更新于:2022/02/08已533人浏览来源:大庆网 收藏
日前,我市出台《大庆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形成了多部门查案、一部门办案的行政处罚机制。这种机制旨在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处罚结果,“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在被告知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否则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依法接受处理。
《规则》的适用对象包括: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线路管道等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以及商品混凝土加工与生产、建筑构件配件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或人员)。建筑市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多部门查案、一部门办案,这其中的部门指的是哪些呢?市城乡建设局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介绍,“多部门”是指市城乡建设局建设施工管理办公室、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安全管理站、建筑企业服务中心、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勘察设计管理站、建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筑经济管理站、建筑材料管理处、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等业务科室。这些部门是全市建筑市场行为监管的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人员从业行为分别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经过调查取证,都要移交“一个部门”即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进行立案,执行行政处罚程序。
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机关应组织听证会,当事人在听证中可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还可以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等。最后,行政机关将依据听证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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