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施工管道爆裂漏水 榕建筑公司罚5万赔9万

更新于:2022/02/08671人浏览来源:福州日报 收藏

2009年10月初,福州市供水企业接到群众报告,琴亭高架桥附近的居民家中水压骤降,一些高层住户供水时断时续。供水企业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前往现场查看,经过排查,确认是福州某建筑公司在琴亭高架桥下某工地施工时,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不仅未对东埔路铁道边 (琴亭高架桥下东侧)的地下供水主干管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甚至在国家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堆放渣土,建设污水处理站,造成供水干管发生爆管,多处受损漏水。

供水企业在维修过程中,不得不长时间关闭多个城区的供水控制阀门,对全市的安全供水造成了极大影响。针对建筑公司的违法行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建筑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供水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因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约9万元。最终,建筑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提出和解并如数赔偿。

案例点睛: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下列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堆放物品及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水源输水管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十米,规划部门认定的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两侧各六米;(二)市区配水主干管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五米,规划部门认定的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两侧各三米。禁止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上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第三十四条规定: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持规划批准文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供水企业负责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移动公共消火栓的,还需经消防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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