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办公厅:高层建筑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

更新于:2022/02/081829人浏览来源:燕赵都市报 收藏

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关系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提出,高层建筑租赁合同应明确消防责任,业主也要尽到消防安全义务。《规定》明确,高层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业主的消防安全责任。高层建筑共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办法》规定,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卷帘门、设置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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