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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以上老建筑可申报历史建筑 保护不力可追责
更新于:2022/02/08已954人浏览来源:南国早报 收藏
经过三次审议,在11月23日下午结束的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这意味着南宁保护历史建筑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由市政府设历史街区的专门保护机构、设立专项保护资金;历史街区的改造要求保护原有历史风貌、老街内开展建设须报批……《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报在法规的征求意见阶段和专家论证阶段都曾作报道(详见本报7月16日2版、7月20日10版)。综合此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条例》又新增了部分规定。
30年以上的老建筑可申报历史建筑
最终出炉的《条例》,明确了历史街区内历史建筑的涵义。在这次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考虑到南宁市已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均为超过 40年以上,为了与文物建筑的保护衔接,同时也为了更好和更广泛地保护历史街区内有历史意义的建筑,建议将历史建筑的申报条件定为30年以上。因此《条例》规定,历史街区内建成30年以上,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并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确定为本市历史建筑。
轻率地拆迁老房子,会给城市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条例》规定,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灭失、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当地政府征求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结构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不让老房子和建筑物成为城市建设的牺牲品。
政府补贴维护修缮费用
为保证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能够积极维护修缮,《条例》规定,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要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明确具体保护要求及相关权利义务。保护责任人变更的,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与承继人另行签订保护责任书。
《条例》还对责任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国有历史建筑的使用人为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法定产权人为责任人;无产权的使用人为责任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对建筑进行修缮维护,保持原有建筑格局。责任人还要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对历史街区的一般建筑外观和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由政府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当历史建筑有损毁的危险,而保护责任人又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有专家提出,历史街区的保护不仅要保护有形的街道和建筑,也应该保护与之伴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原有的生活方式、节庆活动、民俗文化、传统技艺等内容。《条例》采纳了这些观点,规定历史街区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区。
历史街区保护不力可追责
历史街区的保护强调人人有责,保护不力可追责。《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街区的义务,对破坏、损害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鼓励各种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街区保护工作。还规定,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未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不买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经过几次审议,《条例》最终明确将 “历史街区”界定为保持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遗存、现状格局具有相对典型和完整的历史特色、体现一定时期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包括“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和南宁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其他历史街区。其中,“三街两巷”指兴宁路、民生路、解放路和金狮巷、银狮巷;“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包括朝阳路以西、民族大道以北、当阳街口以东、新华街以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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