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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违章建筑开茶园
更新于:2022/02/08已674人浏览来源:绵阳晚报 收藏
吴召泉 红日
记者 胥江
茶园违章建筑被拆
2010年6月,赵某将位于盐亭县弥江路的一家茶园转让给孙女士经营,两人在签订的合同中注明,租房范围除赵某所有的某小区一楼房屋一套,还包括房屋外木楼房、前后阳台和阳台下180平米的院坝。孙女士当即向赵某支付了前三年的房租款和设备转让费共15万元,合同签订后,孙女士又投资7万多元用于装修。
2011年4月,孙女士突然接到盐亭城管部门关于强制拆除茶园木楼房、前后阳台遮阳棚的通知。几天后,原本用于茶园经营的木楼房、前后阳台的彩钢棚和后阳台厨房被全部拆除。孙女士在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多次与赵某联系,但对方置之不理。孙女士只好向法院起诉,认为在与赵某签订合同时,对方不仅未告诉她木楼房、前阳台的彩钢棚和后阳台的厨房属于违章建筑,而且反复申明他享有所出租的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保证孙女士在承租期内能够正常使用。现在房屋被强制拆除,对方对此应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时赵某辩称,他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中所指的房屋,应是其有产权的房屋,不包括那些非法建筑,主房外木楼系附带提供给原告使用的。
承租人上告法院讨说法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2007年购买的位于盐亭云溪镇弥江路某小区一楼的房屋产权面积为67.33平方米,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赵某在前阳台和前面的空坝处搭建了木楼房,在房屋后面的后阳台处搭建了彩钢房,利用该房屋和搭建的木楼房、彩钢房自行经营茶庄生意。法院还查明,赵某违章搭建的行为,被邻居向社区举报反映,经社区多次协调以及城管执法大队多次协调未果。 2010年6月下旬,赵某在与孙女士签订的合同中写明,租房范围为主房和主房外木楼房及前后阳台,还有阳台下院坝,都供孙女士使用。法院认为,赵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在其住房外修建彩钢棚,其建筑系违章建筑。被告将其搭建的违章建筑作为租赁的财产,租赁给孙女士作为营业用房,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判定原、被告订立的《租房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
今年5月,盐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财产占用费余额81103元;设备转让费8000元以及原告因装饰装修租所造成的损失费42813元,共计人民币达13万余元,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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