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的问题与思考

更新于:2022/02/08996人浏览来源:中国建设报 收藏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上海于1843年开埠,自此它逐渐由隶属松江府的一个小县城迅速成长为亚洲大都会,上海的近现代文物建筑见证了这段历史巨变。上海近代的城市空间表现出以租界为中心向外辐射的图式,是乡土和外来两种建筑文化相向而行、在各自的异化当中逐渐走向融合的结果。今天,保护上海近现代文物建筑是避免这座城市变得千城一面的重要途径,因为文物建筑是城市气质的重要载体。

  上海对近现代文物建筑的维修保护早期因为保护单位数量较少,投入的人力物力不大,但是进入到上世纪90年代后,随着新公布的近代文物建筑数量的增多,保护的任务量加大,取得了相当多成功的经验。特别是在修缮干预和再利用方面,通过政府、企业等的合作,实现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相对平衡。例如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些资金雄厚的中外企业在上海寻找高品位的办公经营场地,政府因势利导,鼓励有经济实力且重视文物保护的中外法人置换上海的优秀近代建筑。如今,著名的上海外滩金融商务区,已有 80%的大楼使用权得到了置换。这一模式已成为申城建筑保护和再利用的健康模式。实践表明,置换是旧城保护和发展的创新之举,置换后的近代历史建筑经全面维修后恢复原状,从而焕发出活力,提升了城市的文化品位。

  上海建筑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不可改变原状”原则在运用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近代建筑中的绝大多数目前还在正常使用中,对其进行的保护和干预都必须考虑日常使用的前提,因此如何处理《文物保护法》中“不改变文物原状”要求下因满足日常使用而必须做的“改变”,例如建筑结构的抗震加固、建筑设备的更新改造等,成为近代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至今再争论原状是“始建之状”、还是“修复前之状”已无必要,将文物建筑修复到能携带尽可能多的有价值信息的状态,是今天大家应该具备的共识。在这个目标下,我们强调的是修复干预工作中科学的方法、认真严谨的态度。如果对“不改变文物原状”的释义严重限制到了文物建筑的合理使用,将会降低社会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管理中的双轨制问题。目前上海市的部分近代历史建筑有着“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两重保护身份,分别由文物、规划与房地部门管理。例如被公布为近代优秀历史建筑较多的徐汇区,同时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近代建筑占已公布的徐汇区近代优秀历史建筑总数的69%。“双重保护”不可谓不重视,但是因此带来的双轨管理问题,使得社会各界、特别是业主方往往要面对两个管理部门的声音。由房管、规土部门主导近代建筑的保护,在我国很多城市都存在,房管部门在一定时期里为城市近代建筑的保护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依照《行政许可法》,上下位法规之间必须理清位置关系,在肯定各政府部门对保护工作的热情的同时,必须纳入到《文物保护法》体系下有序作为。

  三是修复技术的积累不同。面对源自于西方建筑技术思路的近代建筑,在保护当中,肯定需要响应西方现行的建筑保护理论和操作技术。但技术的硬件是可以购买的,而作为技术的生成者和阐释者,技术理论是“软性”的,要靠头脑的吸收消化,这是最需要时间的。如何把西方几百年来在文物保护上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因此而形成的理论“趋势”学习掌握下来,绝非易事。上海的近代建筑保护工作一直处于国内的前沿,但即便如此,现状表现出来的是:理论与实践还没有融会贯通,操作导则系统还是支离破碎、不成系统的。从建立起“所为为何”的价值标准,到解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操作标准,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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