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垃圾须持“证”运输

更新于:2022/02/08691人浏览来源:西安日报 收藏

西安日报报讯(记者 拓玲 实习生 米元林 刘晨曦)昨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专利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会议同时决定批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该条例将由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后公布施行。

获批的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从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处置管理与监督各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排放人应与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及其他车辆运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个人住宅装置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制度,加强车辆维修养护,保证运输安全规范。市、县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其规划应符合环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条例还规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金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建设单位应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企业使用或生产列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在此次会议上修订的我省专利条例加大了对专利创造、专利申请、专利应用的促进。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和获得国家奖励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为促进专利转化,条例规定,创业投资机构将其总投资的70%以上投向有专利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可适当提高提取风险补偿金比例。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涉及专利权的销售、宣传、评估、出口等有关活动,应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为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高层次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为加强专利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设立专利维权援助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利维权的法律、技术、信息等援助。从事代理、技术交易、资产评估、信息咨询、文献检索等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或资料,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假冒专利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但情节严重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拓玲 米元林 刘晨曦

(本文来源:西安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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