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擅改建筑物名将罚1万元

更新于:2022/02/08490人浏览来源:深圳晚报 收藏

  深圳晚报讯 (记者 丁荡新)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了解到,《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4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擅自命名或者更名建筑物(群)名称的,最高可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对于违规命名的,将面临处罚等法律责任。《办法》规定,擅自命名或者更名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名称,或者未作如实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公开使用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对于擅自确定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元罚款;对擅自涂改、玷污、遮蔽、覆盖、移动或者拆除门楼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作者:丁荡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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