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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加强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更新于:2024/01/17已569人浏览来源:央广网 收藏
央广网北京1月17日消息(记者门庭婷)据河北人大网站消息,1月14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石家庄召开。会上,《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若干规定》明确,装修人是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的责任人,承担装饰装修安全主体责任。实施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与装修人的约定或者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住宅类居住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告知时应当提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装饰装修方案等材料。此外,实施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与装修人的约定或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若干规定》强调,住宅装饰装修不得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扩大住宅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住宅中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当装修人无法确定装饰装修是否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等查询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查询服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通过上述途径无法确定是否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装修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确认后方可施工。《若干规定》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标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书面材料,便于装修人辨识。
针对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违反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装修人是单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装修人是个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提供标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书面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装修人、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拆除承重墙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和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若干规定》强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本管理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日常巡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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