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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严禁变动住宅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
更新于:2023/05/29已894人浏览来源:北京市住建委 收藏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管房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要求,有效遏制我市住宅使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保证住宅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变动住宅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房屋建筑严禁发生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具体禁止行为如下:
(一)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三)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墙体等行为。
二、住宅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北京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29号)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加强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巡查,当发现住宅存在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时,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或已造成后果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均可向房屋管理单位投诉或者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四、在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发现违规拆改情况,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依法从严进行处罚。
五、建立联动执法机制,相关在执法检查房屋拆改状况时,如遇到阻碍或拒不配合执法的情况,可依据《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的通知》(京建房〔2009〕917号),请求属地派出所安排民警协助进入拆改现场开展执法检查。装修人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依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六、装修人因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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