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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装修垃圾产生者将承担处置费用
更新于:2022/11/07已848人浏览来源:北京日报 收藏
委托他人处置装修垃圾,应由垃圾产生者承担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费用将“按袋”“按车”或“按重量”等方式明码标价收取。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市发改委等10部门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如何能最大程度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意见提出,本市全面鼓励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以及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建造模式,以此来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建筑垃圾产生者应按照“市场主导、适当调控”原则就近处置或利用建筑垃圾,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不同类型的建筑垃圾,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例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垃圾”就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其中,金属类工程垃圾,宜通过简单加工作为施工材料或工具,直接回用于工程;无机非金属类工程垃圾,如废弃砖渣类、废弃混凝土类等,鼓励设置场内处置设备进行资源化利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也就是“拆除垃圾”,鼓励在拆除现场就地设置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而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应按就近原则选择具备装修垃圾分拣或处置能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产生者委托他人处置装修垃圾的,应承担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用。受托单位可根据实际,明码标价采取“按袋”“按车”或“按重量”等方式收取费用。
为防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私下随意倾倒,本市实施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意见提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鼓励加装右转弯补盲和提醒等安全辅助装置,安装具备定位和称重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监控信号接入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与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建设的相关平台,共享工程规划、施工、车辆进出、称重计量、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建筑垃圾“产、运、消、利”全流程在线监控。
建筑垃圾回收后,应资源化综合利用。本市对部分工程提出了“强制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要求。意见提出,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在指定工程部位“应用尽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原则上最低不少于10%。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范处置或利用建筑垃圾,是否按比例使用再生产品,将受到监管。未落实要求的将责令改正,并依法纳入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此外,本市将充分运用视频监控、车辆轨迹、卫星遥感等监测技术,严厉打击无证运输、遗撒泄漏、乱倒乱卸、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或者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遇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社会公众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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