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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集中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
更新于:2022/02/08已717人浏览来源:哈尔滨日报 收藏
为严厉查处违规运输、带泥上路、沿途遗撒、乱倒乱卸、扬尘污染等行为,省住建厅出台《黑龙江省2021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推动城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工作规范运行。
重点查处无证行为。对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房屋征收等单位不能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排放地点、排放量、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运输时间、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回收利用等事项),以及经市、县环卫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排放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施工作业。对在建工程建筑施工单位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未进行清洗,以及市政工程管线铺设、管道清污、道路及交通设施维修、绿化施工等活动的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未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进行隔离作业,未在施工完成后24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的行为,进行查处。
严格运输管理。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按规定的时间、线路密闭运输,超出车厢高度和沿途遗撒、泄漏,带泥上路以及未将建筑垃圾运送至环卫部门指定消纳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依据《方案》,2021年4月30日至9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我省将加强源头治理,在施工工地门口和垃圾消纳场所不定时设立检查点,按照“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的原则,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逐一检查,做好登记。在运输过程中,充分发挥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作用,对运输车辆的行驶轨迹进行有效监控,努力实现建筑垃圾监管全覆盖。
重点查处渣土运输车污染道路行为,运输车辆必须掩盖、密闭货箱,不得超高超载运输。加大对实施围挡封闭作业管理,道路开挖产生的渣土必须铺设油布防止污染,并及时清理,密闭运输。工程竣工后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或者铺装施工场地。
建立落实举报激励制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建立落实倒查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追究违法违规驾驶人员、车辆所有人以及运输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责任。
建立落实停工整顿制度,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实行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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