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专项整治建筑市场秩序!重点整治这六种行为

更新于:2022/02/081119人浏览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收藏

日前,唐山市住建局印发《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自2020年8月下旬起至2020年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方案明确,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及内容为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包括此前已经开工正在续建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对被纳入重点监督、上年度动态核查不合格、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和项目重点检查。

重点整治以下六种行为:

一是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对招投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

二是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查找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深入整治。

三是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等行为。结合省实名制平台,整治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实名制信息未上传省平台或上传不及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缴存劳务费(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及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施工等政策落实不到位等行为。

四是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结合违规违建项目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对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问题,要切实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建设时间、建筑现状、各方责任主体等情况,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予以处理,对违规违建项目清理规范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

五是标后不履约行为。结合省实名制平台,整治处理招标人、中标人不按合同履约,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无故离岗、擅自变更、挂名等行为。

六是计价活动不规范行为。结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内部质量控制情况,整治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程执行不规范、造价工程师违法违规执业等行为。


原文如下:

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局属有关各处室、有关各单位,市中心区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

现将《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工作落实。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4日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0〕8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0年8月下旬起至2020年11月底,开展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强化部门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增强企业自律性,营造规范合理、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包括此前已经开工正在续建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对被纳入重点监督、上年度动态核查不合格、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和项目重点检查。

  三、整治重点

  (一)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整治

  根据《河北省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招投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

  ——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

  2.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公示中标结果;

  3.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或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

  ——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

  4.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未使用国家或省编制的标准文本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非代理机构在职人员开展代理业务、代理人员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现场;

  4.不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信息;

  5.不遵守法律法规对招标人的各项规定。

  ——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等;

  3.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行为。

  (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整治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查找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深入整治。

  1.建设(开发)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的;

  2.施工企业将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的;

  3.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越级承包、承揽工程项目的;

  4.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单位和施工企业出借挂靠资质的;

  5.建设(开发)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未办理进冀许可证或进冀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外省(市)施工企业的;

  7.在建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中项目经理等人员是否存在无故离岗、挂名等现象的。

  (三)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等行为整治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实名制平台,整治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实名制信息未上传省平台或上传不及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缴存劳务费(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及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施工等政策落实不到位等行为。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整治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违规违建项目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对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问题,要切实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建设时间、建筑现状、各方责任主体等情况,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予以处理,对违规违建项目清理规范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

  (五)标后不履约行为整治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实名制平台,整治处理招标人、中标人不按合同履约,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无故离岗、擅自变更、挂名等行为。

  1.中标人与招标人所签施工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2.项目经理或总监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位情况。如有人员变更,是否有变更协议;

  3.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需提供的资料:

  1.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册;

  3.进度款拨款单及银行收付款凭据。

  (六)计价活动不规范行为整治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内部质量控制情况,整治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程执行不规范、造价工程师违法违规执业等行为。

  1.造价咨询项目组人员资格;

  2.是否正确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程;

  3.是否正确使用河北省定额及费用标准;

  4.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是否备案。

  需提供资料:

  1.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2.造价咨询合同;

  3.项目组人员造价师注册证书,社保缴费证明;

  4.招标控制价备案表、施工合同、过程结算(或进度款)计价文件等。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8月24日至8月31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属地在建项目工地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照整治范围及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相关问题。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9月1日至10月20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整治范围及内容对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组织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市住建局根据各县(市)、区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三)总结通报阶段(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排查整治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回头看”,防止各类问题复发和反弹,确保整治工作成效。对情况复杂的项目或需要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项目加强督导,跟踪问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住建局成立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市中心区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并督导各县(市)、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

  组长:李再东市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鲍增奇市住建局二级调研员

  马海波市住建局副局长

  冯永辉市住建局总工程师

  侯民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

  成员:邱建忠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

  任民市住建局建设工程管理处处长

  佟胜宝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主任

  许建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市场监管处,邱建忠任办公室主任。下设四个专项督导检查组:

  第一组:鲍增奇佟胜宝赵学海郑秀萍林浩

  第二组:马海波邱建忠孙磊孙万同李杰

  第三组:冯永辉任民李毅张国利班玉

  第四组:侯民许建军朱晓明徐放崔欢

  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提高政治站位,成立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部署,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指定专人作为本次行动联络人,按要求及时上报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各县(市)、区要于2020年8月27日前将联络人按要求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发传真: 0315-2859550,电子版发邮箱: tsjsjscc@126.com )。

  (二)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收集线索,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建立台账,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对属实的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按时报送情况。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于9月25日前报送及排查整治阶段性进展情况,10月27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并填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发传真: 0315-2859550,电子版发邮箱: tsjsjscc@126.com )。

  (四)建立长效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及时记录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符合“黑名单”或预警情形的,要及时列入或进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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