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晋城某建筑工地发生坠楼事故!致1人死亡!!

更新于:2022/02/081629人浏览来源:网络 收藏

近日,晋城市安监局官网

公布了1起施工坠亡事故

小编提醒各位民工朋友

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

市安监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6·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同意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6·7”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迟报事故。

三、同意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人)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

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对员工的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不全面,安全隐患排查不认真,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也没有严格按照事故上报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存在迟报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

决定:由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进行行政处罚20万元。

(二)被追责处分人员

1.范育敏,男,汉族,群众,1994年3月出生,山西省阳城县人。作为施工工地工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差,在楼顶施工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决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涂华中,男,汉族,群众,1981年9月出生,河南沈丘县人,事发时担任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外墙涂料组组长。作为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外墙涂料组组长,安全意识差,施工过程中未能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予5000元罚款。

3.黄洪东,男,汉族,群众,1969年9月出生,河南省淮滨县人,事发时担任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经理。作为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经理,对该项目部的施工工作负全面责任,施工过程中未能履行项目部经理的主要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决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4.王建军,男,汉族,群众,1970年9月出生,晋城市泽州县人,事发时担任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安全员。作为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住宅楼项目部安全员,对该项目的施工安全负有安全责任。作为项目部安全员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责任,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安全责任。

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予3000元罚款。

5.李军胜,男,汉族,群众,1978年2月出生,山西省长治市人,事发时担任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总监。作为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总监,负责该项目部工程监理的全面工作。对该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予3000元罚款。

6.王二光,男,汉族,中共党员,1962年3月出生,泽州县南村镇人,事发时担任泽州县南村镇政府主任科员。作为泽州县南村镇政府分管规划、建设和包片负责人,负责全镇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工作,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督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

决定: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7.郑末宏,男,汉族,中共党员,1968年5月出生,晋城市阳城县人,事发时担任泽州县住建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作为泽州县住建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不到位,排查隐患不仔细、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决定: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8.崔学光,男,汉族,群众,1978年5月出生,晋城市阳城县人,事发时担任泽州县住建局总工。作为泽州县住建局总工,分管建筑安全工作,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建筑工程安监站的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本次事故充分暴露出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的生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是典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等诸多因素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泽州县辖区内各建筑施工单位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泽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立即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罚,决不姑息,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泽州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针对本次事故,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广泛宣传教育,切实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专项行动,全面深入开展反“三违”专项活动,坚决杜绝违章冒险作业。

(三)泽州县南村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切实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尽快在辖区内施工建设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真正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四)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严格安全技术交底,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有效防范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五)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要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经泽州县住建主管部门和泽州县南村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特此批复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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