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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办类建筑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 10月起实施
更新于:2022/02/08已488人浏览来源:网络 收藏
昨日记者从市城乡规划局官网获悉,该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筑项目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从今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商业、办公类建筑(不包括酒店)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
除了建筑设计,《通知》还对商办类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和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宣传、销售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商办类建筑不得设置厨房
《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销售和使用,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在建筑设计方面,商业、办公类建筑(不包括酒店)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一般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置厨房。卫生间、茶水间(饮水供应点)、阳台(含露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
商业、办公类建筑的平面形体应规整,不应设置供套间办公单元使用的开口天井,如需设置阳台、空中花园等共享休闲空间,只能设置在与公共走廊、电梯厅等公共空间相连的位置,不能设在商业、办公单元内部。
如因功能需要,确需设置套内带独立卫生间的商业、办公单元,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50平方米(首层商铺除外)。《通知》规定,商业金融用地上建设的商业、办公类建筑,应严格控制套内带独立卫生间的商业、办公单元的比例,带独立卫生间的商业、办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有商业、办公总套内建筑面积的30%。
开发商和中介不得宣传房屋可用于居住
《通知》要求,对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类建筑,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房屋可以用于居住。对虚假宣传的开发企业,停止办理后续手续。对违规代理商业、办公类建筑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业、办公类建筑居住用途的中介机构,依法注销机构备案。
《通知》明确,开发企业在销售商业、办公类建筑前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购房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利用层高加建隔层,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
对规划核实后擅自在内部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等违法建设行为一经举报查实,各职能部门需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通知》10月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通知》还明确,工业、仓储、科研(不包括科研用地中可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部分)用地上的办公、研发办公建筑须参照上述标准严格执行。根据《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科研用地中可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部分,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通知》(东府办〔2017〕39号,发布时间2017年3月21日)发布之后,出让的商住及商业金融业用地,按照《通知》标准严格执行。
《通知》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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