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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更新于:2022/02/08已838人浏览来源:西安日报 收藏
本报讯 22日,《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条例在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等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应配套设计节水设施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省、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应配套设计节水设施。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绿地率在40%以上或者规划建筑面积在 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鼓励自建中水回用设施或者利用市政中水。鼓励新建住宅施工装修一体化或者菜单式装修。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应公示
新增条款还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取得能效标识的建筑,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设备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申请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对其出具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出具虚假报告或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万平方米以上小区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下列新建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具体要求,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不同地域的自然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鼓励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设计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绿色建筑咨询服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咨询服务的评价和监督管理机制。绿色建筑项目应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在围墙、管井、管沟、小区道路和地面停车场等工程中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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