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与传统风貌不协调 新建筑物或被拆除

更新于:2022/02/08523人浏览来源:南方日报 收藏

  南方日报讯  日前,市政府审议通过《惠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在官网公示,对于惠州境内的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做出具体要求。在文件中,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开发保持开放的态度,鼓励和支持各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在不改变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开发并实现相应收益。

  《办法》首先在传统村落的定义上给予精确。指出保护对象为惠州境内国家、省、市和县(区)级传统村落,以及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形成年代较久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塔、桥等建筑物。

  具体到如何保护,《办法》中要求所有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行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并建立起完善的前期初审和建设监督体系。此外,各级政府部门对于辖区内拥有的古村落资源也应做到清家底,做好普查工作并及时上报。《办法》要求村落应当得到整体保护,保持它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

  在村落如何利用问题上,《办法》介绍,资源的有效利用源于村落的有效保护,要求按照发展规划逐步完成村落的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在保护好传统村落的文物、园林、河湖水系及道路等要素的前提下,可采取多种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利用,恢复传统村落的生机与活力。相关机构也能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收益。

  此外,《办法》指出历史建筑的所有者和保护责任人应当保持历史建筑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针对已新建的构建物,若与传统风貌不协调将依法予以整治改造或拆除;另外政府也将实施奖补政策,对新建建筑采用传统建筑风格施工建设的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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