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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30吨建筑垃圾一夜间“不翼而飞”
更新于:2022/02/08已795人浏览来源:中国江苏网 收藏
近日,南京化工园区一企业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竟然趁着天黑擅自处置偷倒建筑垃圾。昨天,肇事企业以及运输司机分别被化工园城管部门处于30000元和5000元处罚。城管部门提醒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运输方:处置建筑垃圾一定要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否则三方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据悉,涉事企业位于青芦线附近,近期正在施工平整场地,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堆放在企业内的场地上。这一情况引起了化工园城管执法人员的关注,安排执法人员前去巡查。谁知,几天前该企业内的建筑垃圾竟然一夜之间“不翼而飞”,执法人员立即前去调查,该企业的相关人员无法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手续,而且企业的负责人总是以开会、在外地出差等等种种理由避而不见。
执法人员询问渣土办后,得知该企业并没有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通过查询附近的监控,执法人员看到当天晚上从该企业运输建筑垃圾的是一辆康明斯,按照沿途的监控以及车辆的行驶轨迹分析,建筑垃圾应该被倾倒在了普桥附近的拆迁工地。
在倾倒现场执法人员看到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初步估计约30吨,有石块、泥沙、塑料等等。执法人员在里面找到了一些文件和包装袋,在文件上明确写着肇事企业的名称。同时,执法人员在肇事企业门卫的车辆进出登记本上找到了康明斯车的司机王某的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联系司机王某后,王某刚开始并不承认其为肇事企业运输过建筑垃圾,在执法人员播放监控视频录像后,王某承认其确实帮肇事企业运输过建筑垃圾,而且也确实是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昨天,执法人员找到了肇事企业负责人孙某。刚开始孙某并不承认其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当执法人员拿出所有证据后,孙某抵赖不了只得承认其确实在没有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随后,执法人员根据《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肇事企业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给予30000元罚款。同时根据《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司机王某个人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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