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更新于:2022/02/08650人浏览来源:海南日报 收藏

  海南日报记者8月4日从海口市市政管理局获悉,该局就《海口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话或者邮件的方式在2019年8月12日前提出反馈意见,联系电话为0898——68723648、68702214,电子邮件请反馈至:hkcgfgc@163.com。

  《征求意见稿》对海口各区人民政府,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分别应当履行的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职责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违法建筑“黑名单”制度,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强制拆除决定书》,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依法列入违法建筑“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下列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函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现违法用地建设行为,以及在全市放线、验线、主体结构完工、规划竣工测量和规划核实等日常规划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住建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后和竣工验收前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行为的;公安、生态环境、水务、应急、市场监管、交通、农业农村、科工信、旅游文化广电、司法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

  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法建筑的,有权予以劝阻,并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辖区街道办或者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

  对违法建筑根据不同的情形依法进行分类处置。以下违法建筑在依法查处或者违法因素消除后,可予以补办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民生工程等项目,符合总体规划,或者不符合总体规划但符合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擅自建造(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的农村住宅,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的;农场职工经农场同意,在农场范围内建设的唯一自住房屋;违法建筑通过局部拆除整改后经核验符合规划报建审批要求的。

  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结案后,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的,依法强制执行。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腾空后,经应急等部门检测,符合房屋质量安全可以保留使用的,由财政等部门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安排使用等方式予以处置。

  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属于公职人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函告其工作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 作者:计思佳

  原标题:《海口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海口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处置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海口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话方式进行反馈至市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

  2、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反馈至hkcgfg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2日

  联系人:刘小青、杨清华、向晶晶;联系电话:68723638、68702214

  特此公告。

  附件:《海口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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